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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地滑等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負擔金額之繳納)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長施設地滑防治工程時,先全額以中央(依政令規定根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負擔金額繳納國庫。 (共用構造物費用) 第三十三條 都道府縣首長所管理之地滑防 (關係者負擔金額) 第三十四條 因其他工程或其他行為而造成必要自行負責施設地滑防治工程時, (受益者負擔金額) 第三十六條 都道府縣首長因其所施設之地滑防治工程而有明顯受益者時,負擔金之通知及繳納手續等) 第三十七條 前三條規定之負擔金額之通知與繳納手續及其他負擔金之相關必要事項以政令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