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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第七條 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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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管理國有土地,施以綠美化及代為整理維護環境,經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甲方委託乙方管理之國有土地標示(乙方僅得使用甲方土地種植花草樹木或整理維護環境,其責任義務及相關限制如下: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自行負擔全部費用;其施作或維護有損害他人權益者,於徵得甲方同意後,得委由他人代為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 受託管理期間使用甲方土地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無需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費,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國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