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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5-23
- 內容:
- (三) 環境營造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四) 政策配合情形。(五) 營運績效。休閒農業資源與產業加值、環境營造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政策配合情形及營運績效等評鑑資料,完成自我檢核表( 參、環境 營造及 公共設 施維護 管理 (16分) 一、整體環境 營造 (8分) 整體環境提升、區內公共設施合法使用及造冊情形,最高 給予1分。 3.區內環境及設施定期維護與檢查制度及紀 錄等資料之完整性,最高給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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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辦公廳舍之耐震能力及其維護管理,並確保使用機能及建立安全檢查機制。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之緊急搶通修機制。4.訂定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計畫,(7)儲糧設施:農糧署。(8)其他:依權責分工辦理。(二)地震災害應變措施: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與農產品災損。3.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可能引發之複合性災害,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等復建工程。4.進行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漁港設施之建設等農、林、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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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1-06
- 內容:
- 為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並提升災害通報效率,特訂定本要點。一) 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係指針對農路橋梁檢測結果劣化構件需處置急迫性(Urgency)針對農路或地方政府維護管理之道路,因橋涵設施通洪斷面不足易阻塞淤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瓶頸路段改善。(二) 前款以外之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於農地重劃區外農路設置每處最高補助二萬元。六、 提報及審查程序: 地方政府依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勘查紀錄表 (附件一)填寫,橋梁維護改善依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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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本署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本署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 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並考量相關 證據保全之重要性,應對於公共 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 檢討其空間及設施,採取下列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十二、本署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 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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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他易燃物,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 他易燃物,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 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六)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 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他易燃 物,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共 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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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二) 因開發遊憩設施區、住宅社區或工商綜合區。(三) 因開發工業區、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使用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二、變更供前款以外之事業設施使用,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其回饋金來源屬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列六成供太陽光電設施所在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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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益性設施,係指政府興建之文教、慈善、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及民眾活動中心等公益性設施。第9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與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興建及維護之協調推動,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六、公共設施之配置及其管理、維護計畫。七、預算經費,包括補助款、配合款及貸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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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自動化設備、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網室從事種苗繁殖生產,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總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作物栽培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網室從事作物或菇蕈栽培,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總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植物營養、植物生理、栽培管理、自動化栽培、設施栽培、有機栽培、土壤肥料、病蟲害防治、採後處理、資源再利用、作物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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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自然生態、農村人文與既有公共設施等資源,及休閒農業相關產業發展現況。休閒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得依規劃設置下列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一、安全防護設施。二、平面停車場。三、涼亭(棚)設施。四、眺望設施。五、標示解說設施。六、衛生設施。七、休閒步道。八、水土保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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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於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