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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十一、用車完畢應由駕駛公務車輛人員按行車路線填寫於派車單上,請用車人簽證後,送事務單位彙整陳核。 十一、用車完畢應由駕駛公務車 輛人員按行車路線填寫 於派車單上,請用車人簽 證後,送事務單位彙整陳 核。 十二、用車完畢應由駕駛人按行 車路線填妥行車紀錄於派 車單上,請用車人簽證 後,送事務單位彙整陳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