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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開墾以及其他變更土地形態性質之行為,權衡森林土地之自然條件及其他行為行態等,認定其行為超越政令所規定之規模者。指採掘土石或樹根、開墾以及其他變更土地形態性質之行為,權衡森林 土地之自然條件及其他行為行態等,認定其行為超越政令所規定之規模者。 從事開發行為 ( 指採掘土石或樹 根 、開墾以及其他變更土地形 態性 質之行為,權衡森林土地之自然條件及其他行為 行 態等,認定其行為超越政令所規定之規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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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係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二)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係指依據現地大規模崩塌發生之自然條件,且崩塌面積超過十公頃、土方量達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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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16
- 內容:
-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前項災害之區域。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 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 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 第四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 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災 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 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 研判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野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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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工作物、施工材料及 所使用機具之規定,容有配合檢討之必要,經考量山坡地因其自然條件特殊, 不適當之開發行為易導致災害發生,甚至造成不可逆之損害。 三、考量山坡地因其自然條 件特殊,不適當之開發 行為易導致災害發生, 甚至造成不可逆之損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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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