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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二、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指供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之管理、監測、解說之設施。 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 管理站、監測站、教育解說設施 申請者須為自然保護區域管理機關,其經營計畫書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依其設施項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