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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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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二、 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不在此限。(二) 依適用類目基準,機構內部應設置農業相關專責部門、三、 申請承受耕地許可前五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原持有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承受之耕地,有擅自出售情形者。四、 從事二個類目以上之產業,其適用之審查類目及基準,依下列順序認定之:(一) 各產業之耕地利用區塊能明確區分者,依各該經營類目之基準分別審查認定之。
  • 2.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第18條 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之名一 百零九年底臺灣農戶 持有耕地面積在一公 頃以上者僅佔百分之 十八. 露營場場域、集村 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算。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 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 農場。 係指利用田園景觀、 自然生態及環境資 源,結合農林漁牧生 產、農業經營活動、 露營場場域、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 第十七條 設置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 3.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場間為有利於農業經營而交換坐落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之耕地;所稱耕地總面積,係指共同生活戶內各成員所有耕地之總和。家庭農場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免徵田賦,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明其購置或交換前後之耕地總面積及標示。
  • 4.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證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5.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第4條 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第5條 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
  • 6.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1 2 Tsai's Family 農業用地(或耕地)申請查核作農業使用、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登記暫行處理原則(草案) 農地利用科徐宏明 ○○市 ○○縣(市)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 1 附件2- 參考用 Tsai's Family 農業用地(或耕地)申請查核作農業使用、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登記暫行處理原則(草案)
  • 7.
    題: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4-08
    容:
    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8.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集水區狀況│陡峻山地│山嶺區  │丘陵地或│平坦耕地│非農業使││       六、海岸強風地區:海岸地區須建造海岸防風林、耕地防風林、防風綠帶    、攔砂籬或防風網等構造物,以減少風砂及鹽霧為害,改善植物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