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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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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放領地所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第三十七條山坡地範圍內 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 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 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 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 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 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 民為限;另增列輔 導原住民取得相關權利 之除外情形,並刪除設 定耕作權、地上權繼續 經營滿五年始取得土地 所有權之限制,後列為 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