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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完成面總長度為1%、總寬度及高度為2%。 2.編結孔徑為10%。 3.完成面之總長度、寬度、高度不足時應補足。 2.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完成面總長度為1%、總寬度及高度為2%。 2.編結孔徑為10%。 3.完成面之總長度、寬度、高度不足時應補足。 2.孔徑、鉛絲直徑及條數,不足部時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完成面總長度為1%、總寬度及高度為2%。 2.編結孔徑為1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