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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2)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 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2)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方 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2)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方 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