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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十、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者,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為地方政府管有 之地方公有土地 者,則依地方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規定向土 地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為地方政府管有 之地方公有土地 者,則依地方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規定向土 地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