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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第四十條 中文 巡查砂防業務之公務人員,執行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所 規定之事項時,得依據命令之規定,行使警察職權之全部或 一部。ノ定ムル所ニ従ヒ警察官ノ職権ノ全部若ハ一部ヲ執行セ シムルコトヲ得 立法或修改理由 本條規定,巡查砂防業務之公務人員,得行使 警察權限之依據。 說明與學說介紹 巡查砂防業務之公務人員,得依本法或本法之 子法規定,行使警察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