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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十、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 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八十。 十一、申請「其他畜牧設施」項 目,應限畜牧經營所需且 有其必要者, 十四、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 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 積百分之八十。 十五、申請「其他畜牧設施」項 目,應限畜牧經營所需且 有其必要者,其面積依經 營目的及需求核定。 三、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 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八十。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 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