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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地滑等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都道府縣首長依主管省令之規定,可徵收滯納金。惟滯納金金額須訂為年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點五之範圍。 依第一項規定而受催繳者未於指定期限內繳納應付金額時,都道府縣首長可依國稅滯納處分為例,徵收前二項所規定之負擔金額及滯納金。於此情況,負擔金額及滯納金徵收優先順位僅次於國稅及地方税。 滯納金須優先於負擔金。 負擔金及滯納金之徵收權利未於五年內行使便失去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