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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 管理站、監測站、教育解說設施 申請者須為自然保護區域管理機關,其經營計畫書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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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9-01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固定式土石流觀測站(以下簡稱觀測站)建置之作業方式,訂定可供依循之規定,以利持續蒐集全國土石流觀測資料,並作為相關警戒基準值分析、二、適用對象本作業要點適用於觀測站之新建或遷建,與其儀器設備之建置及調整作業。 1、 新建站區域初評:該區域或鄰近地區尚無代表性觀測站,經本署土石流防災中心評估有建站必要,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辦理建站評估作業。(1) 觀測站運作達五年以上(含五年)且短期無災害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