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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不得自其結構物內取出作強度試驗用之試體,以免影響其水泥漿與粒料間之握裹力,通常在混凝土澆置十四天後方可挖取。不得自其結構物內取出作強度試驗用之試體,以免影響其水泥漿與粒料間之握裹力,通常在混凝土澆置十四天後方可挖取。不得自其結構物內取出作強度試驗用之試體,以免影響其水泥漿與粒料間之握裹力,通常在混凝土澆置十四天後方可挖取。在混凝土未充份凝固前,不得自其結構物內取出作強度試驗用之試體,以免影響其水泥漿與粒料間之握裹力,通常在混凝土澆置十四天後方可挖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