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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但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核可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核可者,應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規模未滿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施工,免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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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第 36 條所 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 由「農業部」管轄;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 土保持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機關」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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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刪除)第八條之一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