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6
依照
排序
  • 1.
    題:
    農業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2-18
    容:
    土地接管與撥用、 位於非都市土地及 都市計畫區、國家 公園及國有土地、 各級地方政府管有 之公有土地及農 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 土地等,另有相關 規定者,從其規 定。
  • 2.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五、原「公法人」係以農田 水利會為主,惟考量農 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及 與該署之權責分工,爰 刪除「公法人」。
  • 3.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委辦 (2)□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 農 ( 漁 ) 會、 各農田 水利會 (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 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請就表列逐項檢覈 (1)□委辦 (2)□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農(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團體,請說明依據:
  • 4.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實施空間活化再利 用,其利用方式如下:公用設施使用 要點設置之農 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由執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農 田水利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爰修正 機關名稱。 (三) 屬農會、漁會、農 田水利會或國營 事業管有之土 地,為配合辦理 農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建設,執 行機關應先取得 上開法人或機構 之同意。
  • 5.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 6.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政府出資之私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 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政府出資之私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 四、 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