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4秒
-
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10-30
- 內容:
- (八)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四小時,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一日者。七 、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一)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不實刷到、 (八)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四 小時,或一個月內累 積達一日者。 六、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給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 當,情節輕微者。 (八)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四 小時,或一個月內累 積達一日者。 修正機關名稱簡稱,理由 同修正名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