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1秒
-
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一經抽驗發現摻有大於混凝土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者,即視為不合格混凝土材料。廠商依規定申請減價收受時,執行機關應在抽驗摻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之混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施,鑽心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2)減價收受時,在被抽驗摻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之混凝土構造物,以混凝土材料25m3數量計算,約或圖說規定辦理 一經抽驗發現摻有大於混凝土粗骨材之「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者,即視為不合格混凝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