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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二、森林所擁有的機能別之森林所在地、面積以及其整備、保育之目標,暨其他森林整備及保育相關的基本事項。有必要另定林道開設及改良計畫及特定搬運方法的森林所在地,其搬運方法、其他林產品搬運相關事項。須遵守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程序,事先向市町村長提出森林所在地、採伐面積、採伐方法、採伐樹齡、採伐後的造林方法、區域內存有相當規模森林之地方公共團體(以下於此條稱為「森林所在地公共團體」)之首長,對於管轄區域涵蓋該森林所屬集水或下游地方公共團體之首長,對於森林所在地方公共團體之首長,得以提出進行協議,討論各自森林所在地方公共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