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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一、作為其對象的森林區域。 二、森林所擁有的機能別之森林所在地、面積以及其整備、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的區域(以下稱為「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區域」)之基準及其他關於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的整備事項。 二、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區域及該當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區域內之施業方法以及其他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整備之相關事項。 六、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區域及其當區域內經營方法暨其他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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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第四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 出森林區域。 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各級政府應 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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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 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 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 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 員會勘同意後施工,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 森林區域。 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 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 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 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