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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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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5-23
    容:
    一、 辦理依據及目的:(一)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得依評鑑結果協助行銷推廣及表揚。
  • 2.
    題:
    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地震災害各項防救應變措施,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成立本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如屬性騷法規範之事件,申訴期間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第一項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 二、依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第九條 規定,明定所屬員工教育訓練相 關事宜,及應優先實施教育訓練依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第二條及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六條規定,明定本 署處理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傳真、依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第十 二條第二項及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九條規定,明定本署處理性騷 擾案件之申訴處理單位,依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第六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條規 定,明定本署於知悉性騷擾之情 形時,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 4.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12
    容:
    四、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應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應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由農民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四、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或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 集居聚落應達五十戶或 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 四、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或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 集居聚落應達五十戶或
  • 5.
    題: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裁處確定有案者。(二) 原持有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承受之耕地,有擅自出售情形者。
  • 6.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且取得各項設施合法文件後,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農產品驗證,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友善環境耕作。第26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第26-1條 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得依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 7.
    題: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3條 依前條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除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者外,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條規定辦理。
  • 8.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本細則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第3條 (刪除)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依法共同設立全國性主管機關對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證明文件之案件,應於該證明文件核發後,予以建檔列管,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會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 9.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第4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 10.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本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農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或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五、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核發設置休閒農場之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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