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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不得拒絕中央或都道府縣於保安設施地區,在編入有效期間內所從事之造林、森林土木工程及其他保安設施之施工行為,以及在期間內及期滿後十年之內所從事之保安設施相關之維護管理行為。不得拒絕中央或都道府縣於保安設施地區,在編入有效期間內所從事之造林、森 林土木工程及其他保安設施之施工行為,以及在期間內及期滿後十年之內所從事 之保安設施相關之維護管理行為。都道府 縣於保安設施地區,在 編入 有效期間內所從事之造林、森林土木 工程 及其他保安設施之 施工 行為,以及在期間內及期滿後十年之內所從事之保安設施相關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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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含小工、普通工、水泥工、技術工、木工…等)、工讀生、評審費、出席費、審查費、講師費、另技術工如木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核銷時應檢附收據、按日按件計資 酬金 工資(含小工、普通工、水泥工、技術工、木工…等)、工讀生、 評審費、出席費、審查費、講師費、稿費、另技術工如木 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 撙節原則核實編列,核銷時應檢附收 據、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工資 ( 含小工、普通工、水泥工、技術工、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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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核算公式:(1)營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總金額(NT$)×工程建設經費比例(85%)×人力費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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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第六條之一 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