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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具文化保存潛力及保存維護共識基礎者,得協商文化單位確認權責,由具有文化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計畫,協助輔導其相關補助及文化保存作業。6、具文化保存與活用輔導需求者,得由本會水土保持局或本會水土保持局協調文化單位專案輔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