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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19
- 內容:
-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三)警車警報訊號。(四)工程搶 救險車警報訊號。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二)樣式: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1.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