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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為順利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為順利 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 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 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 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 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 (處)長或簡任第十二 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為順利 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 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 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 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 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 (處)長或簡任第十二 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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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防救災資源建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將可運用之防救災資源(人力、設備、物資、聯外道路資訊等)、土石流潛勢溪流、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地質敏感區資料列冊建檔,以下簡稱原民會)及農業部應協助地方政府完成防救災資源建檔。(二) 研擬疏散避難計畫1.崩塌警戒預報之 解除 註 疏散路線與避難收容處所選定 防救災資源建檔 依據地方政府提供之保全住戶名 冊建檔 民眾疏散避難與收容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 計畫 防救災資源建檔 現地觀測與災害分析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