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51秒
-
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2-14
- 內容:
- 房租津貼自借用期間開始之日起按月由借用人本職機關自借用人薪俸扣繳,約聘僱人員比照居住公有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之相當職等扣繳金額辦理扣繳,臨時人員比照工友扣繳金額辦理扣繳。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自點交之日起,應停止扣繳房租津貼。製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 秘書室、申請人 自公證之日起扣繳房租津貼 秘書室、人事室 依借用排序,公開由借用人擇定後核配 秘書室、借用人如奉核准借用宿舍,應自借用期間開始之日起按月扣繳房租津貼。 附件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職務宿舍借用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