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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 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 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 機關依規定辦理。決議不 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 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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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時,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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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對申訴事件做出成 立或不成立之決 議,決議成立時, 並得作成懲處或其 他適當處理之建 議;決議不成立 者,仍應審酌審議 情形,為必要處理 之建議。對申訴事件做出成 立或不成立之決 議,決議成立時, 並得作成懲處或其 他適當處理之建 議;決議不成立 者,仍應審酌審議 情形,為必要處理 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