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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五、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應包含當地資源特色之建材、地區紋理及建築型式。六、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四、建築風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與建築風貌,進行土地使用及建築風貌之管理。第十九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變更準用第十一條至前條所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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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