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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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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三) 因開發工業區、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或採取土石使用。(四) 作前三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之其他使用。
  • 2.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無可 避免使用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 地者,應以毗 鄰建築用地或 特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農產品批發 市場 一、由直轄市、縣(市)農產品批發市場 主管機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就市場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 菇類培植廢 棄包處理場 一、處理場應敘明配置脫包、
  • 3.
    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五) 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二) 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變更。
  • 4.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輔導辦法#18‧2 可建築用地面積。 □ 承上題,無道路(具備公用、公役使用)通達農場自行興建(含增建)建築物。
  • 5.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五十一、於山坡地內依法得為開發之建築用地、農舍、農業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堆積土石、開挖整地 □整坡作業 二、依法得為開發之 □建築用地 □農舍 □農業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堆積土石 □修建道路開挖整地 □整坡作業 二、依法得為開發之 □建築用地 □農舍 □農業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開挖整地 □整坡作業 二、依法得為開發之 □建築用地 □農舍 □農業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堆積土石修築農路 □開挖整地 □整坡作業 二、依法得為開發之 □建築用地 □農舍 □農業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堆積土石 □修建道路
  • 6.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活區:一、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之區域。二、現有農村聚落及生活需求之區域。農村生活區之最小面積為一公頃以上。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 、交通用地 該項目位於農村生態區需辦理容許使用 。
  • 7.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六、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 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 路基總面積 平方公尺 開發建築用地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 路基總面積 平方公尺 開發建築用地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
  • 8.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為百分之四十。
  • 9.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 10.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