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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因災受損 致須拆除重建之程 序,俾利迅速恢復交 通運行,爰參考「工業 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簡化行政程序辦 法」第五條規定,得優先納入河 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 專案申購辦理,爰參 考「工業管線災害受 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 程序辦法」第六條規 定,予以新增。為利執行交通搶通或 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 用之動力機械,快速 進入災區執行任務, 爰參考「工業管線災 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 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 行政程序辦法」第七 條規定,予以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