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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四、分局應在本局指揮監督下,負責其工作區域推(挖)土機業務之推行。五、推(挖)土機與駕駛於派駐分局期間,各分局推(挖)土機作業之預算則由本局會同各分局就其工作區域(含縣市政府執行部分)年度工作計畫及改善農業經營條件需要編定。十五、推(挖)土機在工作區域內之移動時間,視同作業一併計時收費。十六、推(挖)土機作業費,應由施工單位(含縣市政府)十九、各分局應就天候及農時等因素,協調工作區域各施工單位排定施工順序,並依序派機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