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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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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農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範圍者:(一) 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二、前款以外範圍者:(一) 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二) 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二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 2.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相關法令之訂定、檢討及修正。2.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之核定及函送縣(市)政府辦理公告及通知作業。(二)無法以前款圖資查定時,由查定人員填具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實施現場作業檢核表(如附表),經農村水保署核可後,改採現場查定,並得利用現有之圖資,
  • 3.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5 條(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原則如下:一、應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結果合理利用,不得超限利    用。
  • 4.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宜農宜牧山坡地之界定)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宜農、宜牧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
  • 5.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十二條 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者,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附件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6.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第三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 第四條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stella3207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以農水保字第一○六 一八五七七七九號令訂定發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下稱本標準),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