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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四、經營方法或作業計畫,包括實施計畫產、製、儲、銷。五、加強農民組織及教育訓練計畫。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特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下列之措施:一、訂定生產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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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三、實施計畫。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五、涉及野生動物之飼養者,其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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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內部農業經營部門設置及人力配置情形、農業經營專業人員學經歷等背景資料 產業經營目標及策略 實施計畫或方法 各項農業設施占地面積及設置量體估算作法。期程及整體規劃事項 近三年農業試驗研究實績 內部農業試驗研究部門設置及人力配置情形、農業試驗研究人員學經歷等背景資料 試驗研究目標 實施計畫或方法,包括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之作法敘述等 各項農業設施占地面積及設置量體估算作法 技術移轉與推廣 承受耕地面積與其試驗研究土地利用面積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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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外者欲施行地滑防治工程時,地滑防治工程相關設計及實施計畫應事先取得都道府縣首長許可。與都道府縣首長就地滑防治工程相關設計與實施計畫進行協議即可。 都道府縣首長於第一項許可中可附加防止地滑之必要條件。以外者欲施行地滑防治工程時,地滑防治工程相關設計 及實施計畫應事先取得都道府縣首長許可。與都道府縣首長就地滑防 治工程相關設計與實施計畫進行協議即可。 3.部長或都道府縣首長以外者欲施行地滑防治工程時,地滑防治工程相關設計及實施計畫應事先取得都道府縣首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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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提出產業、景觀、生態、旅遊、文化等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輔導與培根計畫:1.提出產業、景 觀、生態、旅遊、 文化等發展規劃及 實施計畫。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 管理輔導與培根計 畫: 1.大 整合角度,提出產業、景觀、生態、旅遊、文化等發展規劃 及實施計畫。跨社區、大 整合角度,提出產業、景觀、生態、旅遊、文化等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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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二三-○○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二四-○○ 宣導廣告費 二五-○○ 物品 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如材料、物料、配件,及試驗儀器、藥品等。 權利使用費 二二-○○ 委託勞務費 二三-○○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二四- ○○ 宣導廣告費 二五- ○○ 物品 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如材料、物料、配件,及試驗儀器、藥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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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三)執行單位:以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單位為執行單位。五、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流程如下:掌握現況及課題、研擬策略,擬訂各項實施計畫。(三)計畫審查:由農村水保署召開總平臺會議進行審查,因應策略與實施計畫資源應充分對應發展主軸、區域及對象並具可行性。4.資源整合程度、組織合作模式及經營永續性。(四)計畫分工執行:各項實施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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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25-00 物品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凡除前所列舉者以外,其他事務費用,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如印刷、文具紙張、會議餐點、 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為限,額度以不超過計畫預算10%為原則。如確有需要超過應詳列預算明細。 24-00 宣導廣告費 凡實施計畫所需之宣傳經費,如刊登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及自辦活動看板、 25-00 物品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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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6
- 內容:
- (二)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三)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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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6
- 內容:
- 二、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提報方式如下:(一)各分署提報轄區內需分年分期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二)由本署組成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或個案簽准需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經審查或個案簽准列為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由分署辦理規劃,並研提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三、分署提報之實施計畫,應依本署訂定之格式製作。四、分署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期程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