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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2-14
- 內容:
- 十九、本 署宿舍公約(附件十四),應懸掛或張貼宿舍之明顯處所,並附於宿舍借用契約, 借用人應遵守職務宿舍公約,不遵守宿舍公約經勸導無效者,農村水保署得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理。 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調換、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職務宿舍管理要點、職務宿舍公約及相關宿舍法令等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如有變更,併同適用。餘均依據契約及宿舍公約規定辦理。 四、管理單位點交人員: 五、現場點交情形: 自即日起該房舍由借用人自動搬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