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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2-14
- 內容:
- 十四、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 署視經費狀況酌予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應按實際使用本 署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本署設備家具(物品、財產)借用申請單(附件七),簽會秘書室、主計室,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宿舍交還申請單如附件八)通知秘書室,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宿舍收回點交紀錄表如附件九);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檢查,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