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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三、四)。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委任者,並應 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三、四)。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 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訴處理 委員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委任者,並應 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三、四)。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 補正 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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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五 條 都道府縣首長 或受命者或受委任者為前條之調查,不得已時可進入他人佔有之土地, 第十一 條 都道府縣首長 或其指派者或委任者,依照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而行使權限時,第十七 條 都道府縣首長 或其指派者或委任者,為都道府縣營造工程有其不得已之必要時,入內調查) 第五條 都道府縣首長或受命者或受委任者為前條之調查,不得已時可進入他人佔有之土地,或暫時將無特定用途之他人土地當做 第十一條 都道府縣首長或其指派者或委任者,依照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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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五條 都道府縣知事及其所任命、委任者實施基礎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限度內,第三十條 都道府縣知事與國土交通大臣及其所任命或委任者進行緊急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範圍內進入他人所占有之 第五條 都道府縣知事及其所任命、委任者實施基礎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限度內,第三十條 都道府縣知事與國土交通大臣及其所任命或委任者進行緊急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範圍內進入他人所占有之 第五條 都道府縣知事及其所任命、委任者實施基礎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限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