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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二) 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二)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二)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