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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九、統一申請窗口:各縣(市)政府。十、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向所屬縣(惟本點第十一款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受此限。(七)為配合農村建設或業務需要,本局得考量各縣(市)(十一)申請補助項目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須為供應公共使用之用電,其裝置容量應在一峰瓩(kWp)以上,每峰瓩裝置容量之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本項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除有特殊需求或位於台電電力無法到達地區外,均應以併聯型系統方式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