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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 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 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