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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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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申請查核作農業使用、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登記暫行處理原則(草案) 農地利用科徐宏明 本人為辦理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並得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用 在下列土地上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