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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層深度,以公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三、土壤沖蝕程度: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蝕徵狀決定之,其分級如下:(一)輕微:沖蝕溝寬度未滿三十公分且深度未滿十五公分之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 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 根系伸展之土層深 度,以公分表示之,三、土壤沖蝕程度:須依 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 蝕徵狀決定之,其分 級如下:(一)輕微:沖蝕溝寬 度未滿三十公分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 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 根系伸展之土層深 度,以公分表示之, 其分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