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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1-06
- 內容:
- 含台糖自辦農地重劃區) □其他 道路 用地 □已取得,據 表示,擬施作區段土地所有權共 戶 □未取得但可取得,請地方政府協助取得土地同意書 □未取得且取得困難或有爭議,需再協調 致災 營力 □山坡崩塌 □溪床沖蝕 □溪岸溢流 □土石流 □溪床淤積 □其他 生態檢核分級與建議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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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農民集居聚落範圍內目前尚無核定或審議相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二)位於國家公園區域者,農民集居聚落範 圍內目前尚無核 定或審議相關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 計畫。 農民集居聚落範 圍內目前尚無核 定或審議相關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 計畫。 捌、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會議地點: 捌、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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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四、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使用。五、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一) 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四十為計算基準。路使用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或私設通路,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二十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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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第2-1條 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第11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或農業政策者,係指下列事項: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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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總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總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其相關設 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且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含污染防治),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且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含污染防治),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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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除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二百公頃以下。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三百公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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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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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四、申請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計收:(一) 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二)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依所申請之共有人數乘以共有土地筆數所得單位數計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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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提出:(一) 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三)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屬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四)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且應套繪地籍圖、地形圖、現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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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一)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二)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四)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四) 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五) 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開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