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6
依照
排序
  • 1.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計收。二、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辦理容許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五十計收。三、非屬前二款,仍維持農業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二十計收。
  • 2.
    題: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有地 予為 都道府 縣營造工程而設置之陡坡地崩塌防治設施使用時,不受國 有財産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三 號 )第二十二 條或 第二十八 條之 規定提供屬普通財産之國有地予為都道府縣營造工程而設置之陡坡地崩塌防治設施使用時,不受國有財産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三號)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而無償出借或出讓予相關都道府縣。提供屬普通財産之國有地予為都道府縣營造工程而設置之陡坡地崩塌防治設施 使用時,不受國有財産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三號)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 八條之規定而無償出借或出讓予相關都道府縣。
  • 3.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始得興建。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非屬前二目 者,則由需地 機關依土地法 或國有財產法 等相關規定申 請撥用,經核 准撥用後,執 行機關始得興 非屬前二目 者,則由需地 機關依土地法 或國有財產法 等相關規定申 請撥用,經核 准撥用後,
  • 4.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 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 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
  • 6.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增列政府機關得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情形及國 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七條適用之規定,另明確授 權辦法規範事項範圍,並修正該授權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 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 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 條規定之限制。爰 增列第五項明定國有原 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 收益,排除適用國有財 產法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