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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都道府縣首長 進行第一項指定時,必須依國土交通部令之規定公佈該陡坡地崩塌危險區域,都道府縣如有劃定 陡坡地 崩塌危險區 域 時,須依國土交通部之規定於該 陡坡地 崩塌危險區 域 設置標示該區域之標誌。者須於其劃定日開始起算十四日內,依照國土交通部令之規定,將主旨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報告。或地方公共團體以外者欲施行陡坡地崩塌防治工程時須依國土交通部令之規定事先將其主旨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相關申報。 第十九 條 刪除 ( 國土 交通 部長之 指示) 第二十 條 當認定陡坡地崩塌將引發災害或有可能引發災害,
  • 2.
    題:
    地滑等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內所存在之地滑地區或礦碴堆,其主管部長為國土交通部長。 二、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之二之屬於第一款之地滑地區或礦碴堆,其主管部長為國土交通部長。 地滑防治區域或礦碴堆崩塌防治區域之劃定,內所存在之地滑 地區或礦碴堆,其主管部長為國土交通部長。 二、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之二之第一屬於第一款之地滑地區或礦碴堆,其主管部長為國土交通部長。 2. 地滑防治區域或礦碴堆崩塌防治區域之劃定,內所存在之地滑地區或 礦 碴 堆,其 主管部長 為國土交通 部長。 二 、 依 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