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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第二十四條 災後重建工程條款(非屬災後重建工程不適用本條款)一、本工程為重建區之災後重建工程,廠商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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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一)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核算公式:(1)營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總金額(NT$) 履約期間僱用災區民眾未達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者。2. 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經推介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災區民眾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繳納之代金或本條款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