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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3-25
    容:
    從事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所需資本支出或週轉金。五、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三)週轉金:最長三年。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建、(二)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第十四點規 定,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 2.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管理機關並撥付一定數額週轉金,供經辦貸款銀行週轉運用。(二)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完成個案審查,並將核定之申請書,一份函送經辦貸款銀行登帳及劃付貸款資金;一份函送管理機關核撥週轉金,如屬受委託農會辦理時,應編製核貸借款戶清冊四份,一份自存,三份函送經辦貸款銀行當地分行依規定辦理。管理機關於接到經辦貸款銀行之各地分行函送之核貸借款戶清冊後應即予登記,並依核貸額度撥付週轉金至經辦貸款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