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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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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112.01.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3-19
    容:
    另加舖部分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另加舖或重舖部分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另加舖部分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另加舖或重舖部分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另重做部份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另重做部份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且不可造成兩側房屋積水或淹水情形。另加鋪部分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另加鋪或重鋪部分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且不可造成兩側房屋積水或淹水情形。另重做部份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
  • 3.
    題:
    農路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31
    容:
    另為考量路面起迄點之銜接,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 其間隔不得大於八公 尺;另為考量路面起迄 點之銜接,避免造成落 差而影響行車之順 暢,應依現況與原路面 高度銜接平順。 其間隔不得大於八公 尺;另為考量路面起迄 點之銜接,避免造成落 差而影響行車之順 暢,應依現況與原路面 高度銜接平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