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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 新增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 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於道路之處置方式。第八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 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 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 接行駛之施工路段,為利執行交通搶通或 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 用之動力機械,快速 進入災區執行任務, 爰參考「工業管線災 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 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